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峰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西斯有限公司(Mercis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约翰内斯维米尔广场3号,1071DV(JohannesVermeerplein3,1071DVAmsterdam,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玛格丽特·玛丽亚·克考夫(Margaretha·Anna·Maria·Kerkhof),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74号304。

法定代表人:陈炳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035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陈重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梅兰,上海市黄浦区盈盈鞋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南安米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西斯有限公司(简称梅西斯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米菲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梅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安米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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