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知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剑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志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冰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飞。

上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冈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朱剑宇,被上诉人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雀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惠香、蒋冰冰,被上诉人刘卫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松冈机电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股东为松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智能化棋、牌康体设备,智能化人工晶体设备及其配件,人工光学晶体,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从事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进出口业务。2008年7月21日,其股东变更为雀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10月6日,再次变更为雀友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30日,股东为松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8月25日,其股东变更为德川有限公司。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在2008年7月21日前同为松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获得商标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根据当时的注册商品分类表,“麻将”商品中包含麻将的辅助器材麻将机),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2000年5月,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从萧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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