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民三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住址: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住址:南京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新华书店皇姑区书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4号。

负责人:李迎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悦,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声像公司)为与上诉人沈阳市新华书店皇姑区书店(以下简称皇姑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声像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学江,上诉人皇姑新华书店委托代理人马波、王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索公司)签署关于王力宏专辑《十八般武艺》、周杰伦专辑《跨时代》、《超时代》CD音像制品授权书,授权新索公司已经获得以上三张音像制品版权人的独家授权,得以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境内复制、生产、销售和促销以上三张音像制品的有形复制物。王力宏的《十八般武艺》的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周杰伦的《跨时代》、《超时代》授权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2010年4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止。此后新索公司与上海声像公司签署音像制品授权合同书,新索公司授权上海声像公司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境内复制、生产、销售和促销以上三张音像制品的有形复制物。

上海声像公司委托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于2012年7月12日汇同公证员到皇姑新华书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标注有《情歌没有告诉你》光盘一盒,并取得“

关键字: 上诉人 上海 声像 沈阳市 新华书店

上一篇:软星上海公司,兴化市大象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下一篇: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以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