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做珠宝生意的刘艳玲,持有第14类金刚石、宝石、戒指(首饰)等商品上的第8501532号“致金致钻”商标。其发现辽宁省有一家同做珠宝生意的名为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其认为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至金至钻”,与其持有的“致金致钻”商标读音相同、文字书写近似、文意相同,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标销售珠宝商品。

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刘艳玲持有的“致金致钻”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诉称其使用“至金至钻”作为企业字号侵犯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

2011年11月,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刘艳玲“致金致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4字作为企业商号、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号从事经营活动。

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据悉,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日前撤销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傅钢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律师

该案的主要争议是作为企业名称而使用的“至金至钻”与注册商标“致金致钻”是否存在权利冲突。基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市场主体的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而产生冲突的情况非常普遍,当此类冲突产生时,受法律保护的是在先取得的权利。

该案中,原告提出的诉由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中,“至金至钻”与“致金致钻”在文字结构、发音上相近似,且两者均被使用在珠宝首饰上,因此对大连“至金至钻”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考量为这4个字有没有在商品上被突出使用而使相关公众容易产生误认。

若最终证据证明“至金至钻”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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