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连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卡柏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丽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季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玮斌。

上诉人许连妹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连妹的委托代理人张如荣,被上诉人上海卡柏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季玮、陆玮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卡柏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2004年卡柏公司在我国注册了第3425421号图形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同年卡柏公司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又以法定代表人项丽蓉名义注册了第3388300号“卡柏”、第3388301号“COBBER”两商标,有效期限均自2004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卡柏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受让上述两注册商标。2003年8月23日,卡柏公司与案外人沈文娟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许可沈文娟使用“卡柏”系列商标,合同期限自2003年10月28日至2005年10月27日止,每半年使用费1200元。同时,卡柏公司向沈文娟提供洗涤设备及用品共计128920元。2004年6月22日,沈文娟与许连妹的丈夫陈专及陈红波就上述干洗店的设备、“卡柏”加盟权等财产转让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转让金88000元。此后,双方为会员卡的使用问题又达成补充协议,至此,陈专按协议支付转让金77500元,尚欠10500元。2004年10月29日,陈专接收沈文娟的“卡柏”干洗店后,重新更名为湖州吴兴河畔居“卡柏”干洗店,并使用由沈文娟交付的有关设备、授权证、会员卡等设施。后双方又为加盟权过户转让费发生纠纷,致陈专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沈文娟的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金77500元。后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沈文娟与卡柏公司续签加盟合同。另卡柏公司于2006年8月9日通告湖州加盟店交纳2004年11月28日至2006年7月27日的使用费4560元、2005年10月28日至2006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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