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1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郑晓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为与被告郑晓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项炳那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化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系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多年来,原告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友谊”、“雅霜”、“六神”、“佰草集”、“美加净”、“清妃”、“高夫”等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原告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和2023年10月6日。“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2002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商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商品,2007年被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2013年9月17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六神”标识花露水2瓶,并现场取得购物票据一张。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花露水进行鉴别,认定被告所售的“六神”花露水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原告认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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