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11号第2幢2B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伟达,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1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1、2层。

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欣,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司职员。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伟达、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与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以知名艺人大S(艺名)、何润东为人物造型的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life.21cn.com上登载了上述“第一•费加罗”主题摄影作品中跃动之夏07。经原告查实,该照片并未授权被告网站使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涉案侵权摄影作品是以明星为人物造型拍摄,原告通过支出高额的费用获得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照片放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并可随意被他人下载、传播、复制、发行等,不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导致原告失去对上述照片的有效控制,更为严重的是导致该系列照片的商业价值大大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原告的著作权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包含律师费2500元)。

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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