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起宏,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起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双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小松,被上诉人田起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998年12月21日,上海文教用品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红双喜”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32279号,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球拍、球网、标枪、兵乓球台、举重器具、击剑器材、体育器具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2007年10月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红双喜公司。2008年11月2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乒乓器材商品上的“红双喜”商标为驰名商标。1999年2月14日,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DHS”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46537号,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运动球类、乒乓球台、运动球拍、保龄球设备、球网、球架、举重器具、锻炼身体器材、击剑器材、拉力器、保龄球器械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1999年2月14日至2009年2月13日。2007年10月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红双喜公司。2008年11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2012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依红双喜公司申请指派公证人员来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街名称为“云盛购物广场”的商店内,对红双喜公司人员购买标注有“红双喜”、“DHS”、“SH-3”型乒乓球拍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保全,并取得盖有“昆明市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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