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福家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西丽××路的××区××号商住楼××楼,组织机构代码×××061。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T2-19E,身份证号码:×××0031,该公司专柜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6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281-2。

法定代表人DAV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鸿福家乐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派克笔公司于1994年2月11日组建,于1995年4月3日更名为派克笔产品公司,该公司自组建之日起一直持续经营。派克笔产品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商标有:1、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3855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书写用具、钢笔、铅笔、铅笔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2、“派克”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2484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文具(办公用品)、钢笔、替换笔芯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止;3、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7546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文具(办公用品)、钢笔、可替换笔芯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4、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9277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文具、书写文具、钢笔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

2011年1月25日,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派×笔产品公司签订商标特许权协议,派×笔产品公司将注册证号为第1124842号的“派克”注册商标及与涉案产品有关的注册证号为第1275460号的注册商标许可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使用。该许可自签订当日生效,有效期与各注册商标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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