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龙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星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超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关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虎文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二男。

上诉人周龙飞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龙飞的委托代理人吕星华、韩洪,被上诉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运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虎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周龙飞是“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4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于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42004××××.0,至今专利有效。该专利是一种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包括板链和槽底板、称重装置、自润滑装置、轻轨装置,其特征在于作为运动件的板链使用了双边防偏的板链,装载废纸的槽板为深槽型,双边防偏的板链配置了自润滑装置,两边的板链每组有长轴牵引,使运动时板链不跑偏,联接板链的槽板为底部深槽,两边为直径不一样的圆弧凹口向下的圆弧板。2006年9月15日,北团公司与郑州运达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向郑州运达公司购买板链式输送机一台,同年10月8日,郑州运达公司将涉案侵权产品送到北团公司时,被周龙飞当场查获,此过程由平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郑州运达公司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经比对被控侵权实物没有称重装置,其它均与周龙飞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周龙飞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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