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分类名称民事诉讼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09-03-10施行日期2009-03-10失效日期--

(2009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第3期出版)

全文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形、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及图形等各要素的组合等因素,对两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结论。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据此,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近似标识用于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的,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RITZHOTEL,LIMITED)。授权代表:弗朗兹-约瑟夫克雷恩(Franz-JosefKLEIN),该公司董事。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茨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丽池公司)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雷茨公司诉称:原告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RITZ”作为其商业字号以及主要商标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RITZ”商标在全球的注册超过900项,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原告在第43类和第44类的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RITZ”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098934和3098933。被告黄浦丽池公司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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