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18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8号一号楼1217室。

法定代表人:徐荣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孙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孔乐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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