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原告: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轻工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2162号。

被告: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住所地在宁波市江东北路29号。

被告:扬州荣光电池总厂(以下简称荣光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南通东路140号。

原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1988年11月26日更名为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继又于1995年11月24日更名为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989年5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IDEAL”(理想)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3422)转让给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又于1996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至2007年11月19日止。1996年3月14日,上海轻工公司就该“IDEAL”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生产权、销售权与荣光厂签订了一份商标借用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上海轻工公司同意将“IDEAL”商标已注册的15类干电池商品的生产权无偿借给荣光厂;借用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荣光厂在任何时候无权将该商标有偿或无偿转借给任何第三者;凡是使用上海轻工公司商标的商品,只能供上海轻工公司出口,不能供任何第三者出口,等等。同日,上海轻工公司就“IDEAL”注册商标许可荣光厂在指定的干电池商品范围内使用,与荣光厂又签订了一份商标借用协议书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荣光厂被许可生产标有“IDEAL”商标的出口产品,除上海轻工公司可收购出口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供货;该补充条款的有效期与商标借用协议书等同。协议签订后,上海轻工公司与荣光厂就该两份协议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备案和向当地工商局备查。该协议到期后,上海轻工公司口头许可该协议自动延期。荣光厂生产的“IDEAL”牌电池上未注明荣光厂的厂名和其产地,产地只注明中国上海。

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宁波公司与荣光厂在未经商标权人上海轻工公司的许可情况下,就购买“IDEAL”电池多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宁波公司在荣光厂处所购买“IDEAL”外销电池共计3400箱(每箱为24打,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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