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枣知初字第52号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蒙自路169号1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常松,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理想网吧。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西侧民营园综合楼11号

负责人:李克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理想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关光明

审 判 员 孔 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

关键字: 原告 滕州 上海 科技 有限公司

上一篇:2023年代理商标转让的流程有哪些?下一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是什么原因?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