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某商场专卖柜台使用“豪柏钻石”标识,侵犯了其“豪柏HOpAR”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省自然人侯泽敏将广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与广州市世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世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2.5万元。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侯泽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侯泽敏于2006年3月提出第5199175号“豪柏HOpAR”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在表、银饰品、装饰品(珠宝)等第14类商品上。

2015年11月,侯泽敏委托律师向世鼎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其承租并实际经营的“豪柏钻石”柜台在商品包装、商品宣传册、广告和柜台装潢等处使用“豪柏钻石”标识,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2014年4月,世鼎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豪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豪柏公司)签订了《加盟豪柏钻石珠宝经营合同》,其中记载世鼎公司以“豪柏钻石万达百货加盟专柜”名义及“豪柏”的标识物品公开营业。

侯泽敏诉称,世鼎公司作为涉案柜台的承租方与实际经营者,未经其许可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万达公司作为涉案柜台的所有者及出租方,明知世鼎公司的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属于帮助世鼎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世鼎公司辩称,其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的“豪柏”商标为豪柏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属于合法的在先使用,并未侵犯侯泽敏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鼎公司基于豪柏公司的授权许可开办“豪柏钻石”专柜,并以“豪柏钻石”的名义对外销售珠宝钻石类商品的经营行为亦是善意且合法的,客观上亦不会与使用有涉案商标的表类商品构成混淆或误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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