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男,

被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某诉被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国际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诉称:2001年4月12日,被告某公司诉原告侵犯了该公司“便携式手控喷射供氧喉镜”国际专利申请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将涉案的国际专利申请权归该公司所有。2005年12月16日(2005)高民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将涉案国际专利申请及依申请已获得专利的权利判归被告某公司所有。同时该终审判决认为,某向某公司移交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文件、证明、证书并协助某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某公司应给付某为申请国际发明专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某现已履行了上诉判决义务,但被告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向原告返还原告为申请涉案国际专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为欧洲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某、澳大利亚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某)、日本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某)、以色列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某6)、美国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1某)所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04982.2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被告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委托代理人在向法庭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某公司享有涉案专利申请权,由此某公司有权主张已被授权的专利权归己所有,同时也有权决定就涉案的技术方案是否申请专利,而这种选择的机会和权利由于某的违约行为被剥夺。虽然法院判决某公司拥有上述权利,但某公司行使与否,是某公司的自由。考虑到成本和风险,某公司放弃权利并未损害某的利益,某可以继续拥有涉案的国际专利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988年3月2日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某.5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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