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SMC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外神田四丁目14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丸山胜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迈得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黄旭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亦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左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SMC株式会社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剑国、张玥,被上诉人乐清市迈得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清迈得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巍、刘亦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家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原告SMC株式会社诉称:原告是名称为“电磁阀(专利号:ZLXXXXXXXX.X)”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7月24日、11月21日,原告分别在被告上海家恺公司处购得被告乐清迈得发公司制造、销售的型号为SY3120-5LZD-M5、SY5120-5LZD-01、SY7120-5LZD-02、SY3140-4LZ、SY3220-5LZD-M5、SY3120-5LZD-C6、SY5140-5LZD、SY7140-5LZD、SY7220-5LZD-02、SY9220-5LZD-03、SY9120-5LZD-03共11种电磁阀(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上述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被告乐清迈得发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SY3320-5LZD-C4、SY5120-4DZD-01、SY5220-5LZD-01、SY7120-5LZD-C8等4种型号的电磁阀产品、许诺销售的SY3000系列、SY5000系列、SY9000系列等共1,260种型号的电磁阀亶造”的效果。因此,二审争议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的技术特征相比,两者达到的效果并不相同,也不基本相同。由于两者达到的效果并不基本相同,故二审争议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的技术特征亦不等同。因此,二审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覆盖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二审争议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SMC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0元,由上诉人SMC株式会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马剑峰代理审判员陶 冶代理审判员徐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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