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TsuburayaproductionsCo.,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世田谷区八幡山1-l0-1。

法定代表人:大冈新一,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沈佩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527号A1101室。

法定代表人:森岛恒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佩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波特·桑登猜(SompoteSaengduenchai)。

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采耀版权有限公司(ChaiyoproductionsCo.,Ltd)。注册住所地:泰国大城府挽巴茵拍凤裕廷路52公里处8组99-9号。

法定代表人:彼特·桑登猜(perasitSaengduenchai),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沈育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区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韦芝,该社社长。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圆谷公司)因与辛波特·桑登猜(简称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简称采耀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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