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多好文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徐伟进,投资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一心,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王懿贤,女,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多好文具厂(简称多好文具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光公司)、被上诉人王懿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18日,上诉人多好文具厂的委托代理人赵锐,被上诉人晨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一心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好文具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晨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1、“笔包装盒(创意中性)”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视图所反映的产品形状和图案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之进行对比。2、将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按照涉案专利授权视图顺时针旋转90度后,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两者存在多处不同,而且都是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保护的产品存在实质性不同,不构成侵权。3、晨光公司针对同一制造行为重复起诉,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被上诉人晨光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中的视图与被控侵权产品能够对应,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视图被旋转了90度是失误,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可以确定的。2、主视图是此类产品的主要部分,消费者购买时主要观察的也是这部分,多好文具厂主张的不同点都不是主要部分的

关键字: 晨光 多好 被上诉人 汕头市 原审

上一篇: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下一篇:郑吉文律师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