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 情

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

1989年12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爱迪”商标(注册号:第5084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鞋机、电熨斗、电水壶)。该“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合构成。1990年1月2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再次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509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扇、台扇、排气风扇、空气防臭装置、工业吸尘装置、沐浴器、吊扇、烤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空气清新器、空气干燥机、空气喷湿机)。1991年7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56031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台灯、照明灯、电气炊具)。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在1993年3月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均变更为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6日经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成立,总公司下属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电热电器厂、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电器经营公司四家企业。对外一块牌子代表四家企业,对内一套班子,实行统一核算。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6595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锅、电热饼〈取暖用〉、电炒锅、电水壶)。1995年2月28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再次被核准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7323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热煲、电烧锅、燃气灶具、卡式炉、取暖器、空气净化器)。

1993年12月1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签订《“爱迪牌”商标使用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和国家商标管理局备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为: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为: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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