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士聪。

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立红,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蓉。

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承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力书。

委托代理人俞岚。

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公司)因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钜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段立红,上诉人锐能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承当,原审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岚,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钜泉公司的董事谢燕村、制造部资深经理宁勃以及上诉人锐能微公司的设计总监赵琮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参与了庭审。上诉人锐能微公司委托的专家复旦大学王家楫教授参与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原告钜泉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1日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于同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同年7月2日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XXXXXXXX.7。原告发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告锐能微公司复制原告前述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并与被告雅创公司为商业目的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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