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644号

原告太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冈仓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琪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国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

被告张志华,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乔建平,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庄永清,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雪玲,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太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机械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澜机械公司)、朱国建、张志华、乔建平、庄永清、朱雪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维争,被告欣澜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朱国建,以及被告张志华、乔建平、庄永清、朱雪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中日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械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TOF商业票据轮转印刷机”所涉及的生产技术均经该公司股东日本国株式会社太阳机械制作所许可使用,系原告的商业秘密。

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朱国建、张志华、乔建平、庄永清先后在原告公司制造部任职,分别从事机械、电气装配、售后服务、质量检验等工作,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能接触到原告生产的“TOF商业票据轮转印刷机”的部分技术图纸,并掌握了该种型号印刷机生产装配的部分工艺流程及诀窍。

2004年,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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