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川知民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系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美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相华及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培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铁耀于2008年7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9年1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4216.4,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0136Y。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的状态,且权利人已变更为泓奇公司。一审庭审中,泓奇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包括下池(1)、上池(2)、水压间(3),其特征在于:水压间(3)安装在上池(2)的顶部,在上池(2)上一体形成有进料通道(10)、出料通道(11),上池(2)的顶部装有导气管(4),上池(2)的底部有下池(1)。”对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一种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B、包括下池、上池、水压间;C、水压间安装在上池的顶部;D、在上池上一体形成有进料通道和出料通道;E、上池的顶部装有导气管;F、上池的底部有下池。

根据泓奇公司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鉴于传统的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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