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4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915室。

法定代表人程力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俊斌,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层-101-46。

法定代表人杨文鹏,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青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俊斌,原审被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马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556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洪占、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俊斌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借用被告华夏金马公司名义购买《新式8090婚约》,并委托他人代为改编。改编过程中,被告华夏金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卜XX冒用原告名义支付了改编尾款,并骗取了最终修改定稿。后被告华夏金马公司联合被告青竺公司开始对该剧进行拍摄。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60万元、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上海青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系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上海青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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