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淄民三初字第50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

法定代表人:Hir0shiK0nd0,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成和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本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宗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承生,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艾影公司诉被告成和公司、周大生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徐文平,被告成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刚、王迎,被告周大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兴、陈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影公司诉称:原告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成和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被告周大生公司生产的多款“哆啦A梦”形象的黄金吊坠,被告周大生公司在其全国的周大生珠宝专卖店及专柜销售“哆啦A梦”形象的黄金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周大生公司生产、销售“哆啦A梦”形象黄金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成和公司进货时未严格审查,导致侵权产品在其场所内销售的行为亦构成侵权。被告周大生公司系中国名牌珠宝企业,拥有40个区域运营管理机构,营销网络覆盖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300多个大中城市,在全国珠宝行业及消费者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成和公司系有多年销售经验的知名销售商,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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