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提高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强市内科技创新,提高上海市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3]119号,以及补充文件“沪知局[2004]5号、35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的专利费用的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二)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

(四)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五)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六)港澳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七)专项费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的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申请专利的费用;

(二)列入国家及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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