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拓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磊。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昱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斌。

委托代理人邢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继光。

原审第三人申魁。

原审第三人张水明。

原审第三人赵小卫。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拓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鹰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拓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国南、陈永全,被上诉人上海昱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永峰、赖继光,原审第三人张水明,原审第三人赵小卫的委托代理人陶国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申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昱品公司诉称:其系一家从事光纤、光缆制造设备研究和生产的专业公司,从2001年开始自主研发SZ绞合束管成缆机,目前该款设备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得到客户充分认可,市场占有率达70%。光纤束管SZ绞合装置和扎纱装置是该产品生产线的核心部件。第三人申魁、张水明、赵小卫分别于2006年3月、2009年6月、2008年3月进入原告公司,分别任职技术部、生产部、服务部,掌握了原告公司的先进技术,上述三人于2011年5月至9月间分别离职,伙同他人以家属名义注册了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上海拓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盈公司),并于2012年3月14日以拓盈公司为申请人,将他们三

关键字: 原审 上海 委托代理人 公司 原告

上一篇: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优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下一篇:崔刚明与平顶山市晟源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