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5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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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是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性判定考量因素,在英文与中文商标进行近似性对比时,除了考虑二者的含义外,也会考虑如下因素:

(1)中文和英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2)我国公众对外文熟悉程度;

(3)在实际使用的形态上是否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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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乐格氏是一家日本的户外用品生产企业,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LOGOS"商标,指定商品为第7类:送风机、高压洗涤机等,商标申请号为13634004;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6658923号"理念"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申请;株式会社乐格氏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但商评委于2015年5月28日做出商评字【2015】第28521号关于13634004号"LOG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为"理念"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故驳回商标申请。

株式会社乐格氏不服该决定,遂委托北京三友律师保婧姣代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交了相关词典关于"LOGOS"和"理念"的相关词典的含义;同时提交了10份新证据证明原告在实际商业使用中是将"LOGOS"与其音译"乐格氏"一并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LOGOS"除了可被翻译为"理念",但"LOGOS"还有其他中文含义,中文"理念"的英文单词也非"LOGOS";同时,考虑到中国消费者对英语的认知能力,相比于将"LOGOS"理解为理念,其往往更容易将"LOGOS"认知为"logo"的复数形式,从而将其含义理解为"标记、标识"。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撤销了被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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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商标注册程序中关于英文商标和中文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案件。引证商标"理念"指定商品为农业机械、木材加工机、造纸机等,争议商标"LOGOS"指定商品为送风机、高压洗涤机等,对于构成类似商品原被告双方均%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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