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清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王集镇王集街。

法定代表人尤逢艾。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双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金鑫公司拒绝签收本院寄发的应诉通知,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听取上海红双喜公司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红双喜公司一审诉称,其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生产的乒乓器材、羽毛球器材、举重器材等产品畅销世界各地,全球市场覆盖率70%。“红双喜”作为商标始用于1959年,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命名。“红双喜”文字商标由上海红双喜公司的前身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申请注册,2000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乒乓球上,商标注册号为1392909号;200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海红双喜公司受让该商标;2010年5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1999年12月29日,“红双喜”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DHS字母商标由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1999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商标注册号为1246537号;200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海红双喜公司受让该商标;2008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2004年起“红双喜”系列产品连续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4日,上海红双喜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金鑫公司营业场所,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三星乒乓球5个,并现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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