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杭民三初字第410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特别授权代理)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C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娟(特别授权代理),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被告浙江C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婴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C婴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红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是ZL00320016.7“三轮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产品宣传册及其公司产品说明书中均有涉嫌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婴儿车图片。原告通过调查并结合被告产品说明书等证据,能证实被告接受美国客商“BABYTREND”公司(下称BT公司)委托,生产并出口型号为919A、B、C、E型婴儿车侵权产品。BT公司本是原告婴儿车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商,双方合作多年。但其为谋取不法利益,釆取将侵犯原告专利产品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的方式侵犯原告专利权。2007年元月,因BT公司联合东莞两公司侵犯原告专利权,被原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美国不法公司的侵权势头不仅没有收敛,反而釆取游击战术变本加厉侵犯原告的合法知识产权。美国一向以知识产权卫士自居,但其BT公司联合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得到及时、有效制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婴儿车产品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为美国客商“BABYTREND”公司加工生产919型号的婴儿车;3、被告立即销毁919型号婴儿车说明书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4、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C婴宝公司辩称:一、原告张冠李戴,将他人的样本指为被告样本。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所称的被告公司宣传册的图片中,下部一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 :王玲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马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公司 浙江省 专利权

上一篇:认定从属专利要考虑哪些原则?下一篇: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