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知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建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惠民。

上诉人王建江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江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江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建江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王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周 平

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代理审判员郭剑霞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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