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开发区博欣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伟东,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英,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正无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英,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康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19801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治大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葛雷格·C.布朗,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海川,男,1973年1月7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钦澄,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怡然堂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一。

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区博欣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博欣公司)﹑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简称医大制药厂)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20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伟东﹑上诉人博欣公司与医大制药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英,被上诉人阿尔康研究有限公司(简称阿尔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川、徐钦澄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怡然堂药店(简称怡然堂药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5月3日,阿尔康实验室公司和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名称为“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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