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6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黄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59号(跨世纪装饰城20幢4号)。
法定代表人:余共章,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陈行镇塘口。
法定代表人:盖文博(GAVINHOWARDBURTO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再审申请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法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美世达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拉法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拉法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美世达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拉法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赵强胜申请注册并许可美世达公司使用的“拉法基”商标并未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在先注册商标。二审法院已经认定美世达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拉法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且认为其不能继续使用,但却驳回拉法基公司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因为停止使用本身就是拉法基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即使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在商标局公告赵强胜的商标证无效后,美世达公司的使用行为也应该是侵权的,二审法院直接驳回拉法基公司诉讼请求,显然错误。而且,根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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