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南乐路288号10幢二楼B155室。
法定代表人于洪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29楼。
法定代表人孙爱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苏置郡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东外街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苏置郡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17日,原审法院向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代理审判员宋 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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