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作者的署名权,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犯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邓一、邓二、邓三、邓四称:其父邓某(1973年病故)原系广西克强中学校长,根据民间传说于1953年创作了《刘三姐》剧本,这一智力成果是具有完整的独创性。柳州彩调剧根据该剧本完成了彩调剧《刘三姐》这一方案之初稿,相继又完成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戏剧作品,这些戏剧作品都是根据邓某同名剧本改编,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一、邓二、邓三、邓四作为继承人于2007年9月取得《刘三姐》彩调剧剧本著作权人资格。柳州日报社在没有实质性内容和证据的情况下,2016年1月17日在《柳州晚报》上刊登的《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公然宣称“彩调剧《刘三姐》又是根据民间故事《刘三姐》改编的,”同时叙说“这可能是较早的刘三姐文学作品”,不仅如此,还评论“这个民间故事不管是彩调剧《刘三姐》还是电影《刘三姐》都被吸收进去,没太大的改变。这是肖甘牛的贡献”等等,这严重侵犯邓一、邓二、邓三、邓四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柳州日报社不仅歪曲事实,张冠李戴,而且不尊重客观事实,宣称彩调剧《刘三姐》是根据民间故事《刘三姐》改编而来,全归结于肖甘牛的“贡献”,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彩调剧《刘三姐》并非特指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而柳州日报社刊登的《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并未再现、引用或使用了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内容,刘三姐的传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文中所提及的刘三姐故事系梗概民间传说刘三姐的内容,故柳州日报社未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署名权。邓一、邓二、邓琦秀、邓四主张柳州日报社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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