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海南某置地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7551010。

被告:海南贵XX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中房大厦19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林道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瑜,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勇与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红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为谋取利益,被告在其开发楼盘“东盛名苑”的商业宣传广告中,于2007年9月20日至10月3日在海口会展中心举行的2007秋季中国(海南)旅游房地产博览会“东盛名苑”展位展示墙上,2007年太原滨海城市房地产交易会“东盛名苑”展位展板上,以及“东盛名苑”售楼书、该楼盘现场户外的广告牌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无偿使用了原告拍摄的摄影作品共14幅次(4幅照片,使用了14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销毁侵权印刷品“东盛名苑”售楼书及广告牌,在《海南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8.5万元(其中包括14幅次×2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往返深圳-海口的差旅费5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为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4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为宣传推广“东盛名苑”所制作的广告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著作权的行为或现象。二、被答辩人拍摄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三、根据现有证据,被答辩人主张著作权的照片与被控侵权的图片只是场景相似而已,不能得出两者等同的不然结论,其要求著作权保护并提出侵权主张,明显证据不足。且被答辩人的侵权证据即所谓现场照片、售楼书等根本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认定答辩人侵权的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出版了自己拍摄的《深圳名宅》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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