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琼知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文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日报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钟业昌,该集团社长。

委托代理人:蔡于浪,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文龙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海南日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4)海中法民三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龙、被上诉人海南日报的委托代理人蔡于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龙一审诉称:海南汽车展销会系文龙于2007年9月发起策划,由海南日报主办、其分支机构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以下简称广告中心)承办,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禾公司)负责每届车展从筹备到结束除招商组织外的一揽子推广活动。2007-2012年连续六届车展均由诚禾公司执行承办。文龙为历届车展组织总策划和文案总撰稿。2012年3月,文龙结合五届车展策划和承办经验创作了涉案作品。后广告中心副主任王某采用了涉案作品即《第六届海南汽车展销会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招标文件》(以下简称《第六届车展招标文件》)。为维护文龙合法权益,请求:1、认定文龙为《第六届车展招标文件》文字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2、海南日报停止侵权,未经文龙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文龙作品;3、海南日报赔偿文龙5万元;4、海南日报承担案件受理费。

海南日报辩称:一、《第六届车展招标文件》为单位作品,其著作权人为广告中心而非文龙,文龙无权主张该招标文件的相关权益。二、文龙5万元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文龙主张的赔偿金为5万元,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综上,文龙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海南日报自2007年主办海南汽车展销会。2007年至2011年的五届展销会,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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