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某发现某广告公司未经过其同意亦未支付相应报酬,使用其创制的摄影作品。遂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提起诉讼维权。经过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审理情况与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石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手机:13907551010。

被告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国安大厦1003室。

原告石某与被告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的纠纷经庭外和解已得到了解决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称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能强

审 判 员 张玉萍

代理审判员 陈永华

书 记 员 张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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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李武平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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