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专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曹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不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且未实际开展经营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动漫专营合作协议》,返还支付的加盟费、合作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全部费用。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涉案协议对此未作约定,被告作为特许人对此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且原告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被告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协议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援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冷静期”条款,该条款旨在赋予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本案准确适用该法律条款,对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特许经营 纠纷案 条款

上一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下一篇:你知道三明版权的类型和各个类型的收费标准吗?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