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中文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其推出的《鬼吹灯2》网络小说拥有庞大的读者群。被告网站上保存了由网络用户上传的上述小说,并以每部0.5元的价格向手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侵权作品系由网站会员上传,且已停止提供下载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下载服务,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对此并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其违法所得赔偿原告9万余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生效,该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过错的判定标准等问题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本案正是正确适用该司法解释作出的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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