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作是否有版权”的问题,其实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在跨界合作、二次创作、广告影视等方面,对于原创作品中的动作是否能够独立地享有版权,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下面我们就来仔细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动作能否单独享有版权?

动作作为体现人体内在状态、思想活动以及情感表达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情感艺术。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一些特殊的动作,如“月步舞”、“走猫步”、“空中翻滚”等产生了喜爱或者认可,以至于想把这些动作应用到自己的创作中,例如影视、动漫、平面广告等领域里。

但是,动作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是否具有独立的版权作为知识产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有组织对动作的版权作了尝试,但搜寻资料可发现,目前全世界还没有成功申请到动作版权的。

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角度来看,动作本身并不能单独享有版权,即使个别国家或地区有涉及动作的保护条例,但是还不具备普遍性和广泛性。但是,对于一个普遍存在于生活中的动作,如果已经被使用和表达的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独创性,这个动作的创作者自然依然享有原有版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动作能够受到保护?

虽然动作本身不具备独立的版权,但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它可以得到保护。一方面,动作可以作为可起知识产权主题的一部分而受到保护。因为动作能够体现知识和技能的表现,因此,在识别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内,动作可以被保护。比如,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各种竞技动作就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承保范围,比如体操、跆拳道、球类运动等。

另一方面,对于发挥出独创性入创新意义,或对于例如影视剧、广告等艺术作品的表现和塑造甚至背景描写等,动作则作为艺术作品中的组成部分,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得到保护。

三、动作版权的创新和发展

虽然动作本身不能单独享有版权,但它可以发挥创新性,将动作自身与浏览环境叠加构成全新的艺术品。比如,中国的太极拳动作,就叠加了中国哲学中的“阴阳”理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艺术表现方式。在美国,一些舞蹈风格,如爵士舞、现代舞等,都拥有自己特定的动作系统。这些动作都是具有独特的文化背景和特色,因此也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

未来,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掘动作艺术的独特性、创新性、发展性,相信不光要在法律保护上为动作取得合理的版权,还需要认真探讨动作艺术的多元化和唯一性,保护艺术家的创作权益和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了解动作艺术的内涵和独特性,同时也能有利于大众接受新的动作设计和艺术表现,为动作艺术发展创造新机会。

综上所述,动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存在呈现出多元化。虽然动作本身不能单独享有版权,但它作为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又可以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受到保护。未来,动作艺术的保护手段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不断提高,并且通过不断创新,为动作艺术营造更加浓郁的文化氛围。

关键字: 艺术 跨界合作 艺术版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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