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所保护的客体范围,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种类之一,从而划清了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界线。

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不能与其他作品适用完全相同的保护手段,也不可能把计算机软件所有者的权利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确定为完全相同。

所以,为了充分和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应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来进行保护。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所适用的主要法律。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发表权。

即决定计算机软件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自行采取某种方式发表软件作品。

第二,表明开发者的身份权。

即表明软件开发者身份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署不署名都是开发者的权利,但不是开发者不能在软件上署名。任何人可以被许可或受让软件的使用权或再许可权,但他不能因此而受让、侵犯开发者的署名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权。

即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开发者的专有权利,可由开发者许可给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继承权利人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获得对软件的使用权。

第二,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许可他人享有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并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转让权。

即软件著作权人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一般以订立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权利人和受让人在订立转让合同后可自愿到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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