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扶持下,软件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各种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查封软件著作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当事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司法机关也及时采取查封措施,从而保证了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文针对执行查封软件著作权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具体完善建议。那么,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转移无法控制,查封的作用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其无需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创作完成后自动受到法律保护,登记与否完全自愿。目前,执行人员执行查封软件著作权,通常是向著作权登记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著作权登记机构的系统中进行查封标注,是一种“软查封”,因为查封后执行人员未能实际控制软件产品,仅能起到限制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许可、出质登记的作用。执行人员查封软件著作权后,被执行人依旧可以继续使用、销售软件产品,更有甚者,会私下对软件著作权进行转移。这导致实务操作时出现这样一种矛盾的现象,即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到登记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查封后,仅是对此软件著作权登记状态的一种冻结,并无法实际阻止被执行人转移其软件著作权。因为被执行人转让(或许可)其软件著作权仅需和对方当事人当成合意既可,转让(或许可)合同在签订后(或在合同中约定的某一时间)就生效了,权利也发生了转移。不申请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登记,对其权利转移不产生任何影响。

执行机构到登记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查封,就是为了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难以真正现实。这是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法院无法通过查封软件著作权来进行财产保全一种冻结,并无法实际阻止被执行人转移其软件著作权。因为被执行人转让(或许可)其软件著作权仅需和对方当事人当成合意既可,转让(或许可)合同在签订后(或在合同中约定的某一时间)就生效了,权利也发生了转移。不申请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登记,对其权利转移不产生任何影响。执行机构到登记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查封,就是为了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难以真正现实。这是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法院无法通过查封软件著作权来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也无法保证生效司法判决的顺利执行,使得查封软件著作权形同虚设。(二)软件著作权查封程序不够完善当前,在执行实务中,因存在执行案件多、人员少等矛盾,执行人员在对待软件著作权查封这一工作上,只是出于机械性、程序性工作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代”,既没有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没有及时通知登记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查封,甚至有的执行人在执行裁定下达数周后才将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构,这就导致了在查封发生后登记机构被通知前的一段时间内,被执行人出于善意或恶意目的,到登记机构申请软件著作权转移登记并被批准的情况发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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