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东西。对于程序员以及所属的公司,计算机软件等都是十分重要的智力成果。因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法律,都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定了相应归责。那么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有哪些?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

(一)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

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三步侵权判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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