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误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那么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误区有哪些?

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误区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1)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

(2)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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