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目前实践中仍有不少停留在对软件著作权旧观念上的错误认识,那么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首先,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因为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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