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04号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585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

委托代理人:李岗、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砀山路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治能

审判员张宏强

审判员汪 寒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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