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怀圣,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子成,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再审申请人葛怀圣因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1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葛怀圣、被申请人李子成到庭参加诉讼。后合议庭成员发生变更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葛怀圣、李子成均提交书面意见,同意不再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怀圣申请再审称,李子成完成的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是以复原古文原意为目的,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葛怀圣侵犯李子成的著作权,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子成辩称,首先,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凝聚了点校者大量的智力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葛怀圣在一、二审中曾认可上述点校本是与李子成共同点校的,作为合作作品亦不应遗漏李子成的署名;最后,葛怀圣出版的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在出版社、出版号等方面有大量伪造信息,应予以处理。综上,请求驳回葛怀圣的再审请求。

李子成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李子成自2008年6月开始整理点校民国版《寿光县志》。2008年10月,葛怀圣得知李子成正在点校该书,提出与其合作,李子成表示同意。2009年7月,葛怀圣点校的《人物志.一》已打印第三稿,仍错误百出。2009年9月,李子成与葛怀圣停止合作。2010年8、9月间,李子成完成民国版《寿光县志》校注本第四稿,准备出版印刷,此时,葛怀圣联系李子成可以按成本价要300本书,同时提出看一遍稿子,李子成将《寿光县志》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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