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实用性、价值性

【案例来源】(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

【导读】

研发出来的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式,虽然不携带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及具体用途信息,但这并不代表其一定不具备有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与价值性。只要其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就是商业秘密,由不得他人肆意侵犯。

【基本案情】

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在YMKD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YMKD公司为HRUI公司研发的资料,其中包括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2011年3月至6月间,吴某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若干个在互联网公开披露。

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22日接YMKD公司报案,经调查取证,并委托科技咨询中心进行相关鉴定后,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立案决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认其实施了上述行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的移动硬盘一块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是指能在生产中应用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包括产品配方、设计、制作方法、技术过程等信息。HRUI公司的若干个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就属于一种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商业价值一般体现在提高技术能级、生产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竞争优势则一般是指权利人相对于同一领域中其他不拥有该项商业秘密的人而享有的领先优势。

在HRUI公司研发若干个结构

关键字: 商业秘密 结构式 化合物 实用性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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