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盈,现任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审判长、庭长助理。2001年6月起任法官,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07年底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后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审结了涉及摩托罗拉、凤凰、石库门等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等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商业秘密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所占数量不多,但因该类案件所涉内容具有专业性、秘密性、多样性等特点,而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举证难、被告抗辩难、法院审理难的态势,商业秘密案件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案件,同时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权利人的重视,更应使侵权者引以为戒。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合乎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有所接触;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对所使用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案例一】

上海99机器有限公司诉颜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

2008年4月,从事矿山开采机械生产和销售的上海**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颜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聘请颜某为该公司专门从事国际贸易销售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日,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颜某有义务保守**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所有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不论以任何形式和载体存在的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信息核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两方面的内容。双方约定的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期及颜某离职后的两年内。颜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不错,业绩不俗,很快打入该公司的核心销售阵容。

2010年5月,颜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再三挽留,颜某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公司最终同意颜某离职。由于矿山机械销售市场技术含金量不高,竞争激烈,为了防止技术和客户外流,在颜某离职前,双方又签订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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